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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71217号“CU&S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7:00关于第46871217号“CU&SF”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957号
申请人:人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清市赛孚轴承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46871217号“CU&S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建于1991年,前身为温州市轴承厂,主要产业为轴承制造、商业超市和机电物流,为轴承等行业内的知名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61015号“C&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30774号“S&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如被予以维持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后果。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C&U”被认定驰名商标裁定书;“人本”被认定驰名商标判决书;荣誉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自动加油轴承;滚珠轴承;机器轴承托架;轴承(机器部件);传动轴轴承;滚柱轴承;轴承滚珠环;机器用耐磨轴承;车辆轴承;轴瓦”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2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传动轴承;滚珠轴承;自动加油轴承;轴承滚珠圈;机器用耐磨轴承(滚动轴承)”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滚珠”等商品上,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现行《商标法》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CU&SF”与引证商标一“C&U”、引证商标二“S&F”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加油轴承;滚珠轴承;机器轴承托架;轴承(机器部件);传动轴轴承;滚柱轴承;轴承滚珠环;机器用耐磨轴承;车辆轴承;轴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轴承(机器零件)、传动轴承、滚珠轴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C&U”商标在轴承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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