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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37132号“源通YUAN TO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6:39关于第4437132号“源通YUAN TO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13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玉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家庄源通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37132号“源通YUAN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033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2、公司宣传册;3、销售发票;4、场地租赁费发票等。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5、所获荣誉;6、名片照片、公司宣传册、门店照片;7、销售发票、收据;8、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证明;9、公司货运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石家庄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9类汽车运输;公共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空中运输;货物传送;送货;运输;货物发运;车辆租赁;海上运输服务上。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2018年4月20日经核准石家庄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石家庄源通物流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三件商标,均为第39类服务上的“源通YUAN TONG及图”商标,其中仅复审商标一件注册商标。
2021年12月2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汽车运输”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7月4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销售发票(证据3、7),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服务为“运输”。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宣传册(证据2、6)中显示的商标为“YUAN TONG LOGISTICS及图”,名片照片(证据6)中显示的商标为“源通物流及图”,门店照片(证据6)中显示的商标为“源通物流YUAN TONG LOGISTICS及图”,收据(证据7)中显示的商标为“源通YUAN TONG LOGISTICS及图”,证据9显示的商标为“源通物流及图”,被申请人提交的前述证据显示的商标虽与复审商标“源通YUAN TONG及图”存在差异,但已体现显著识别汉字“源通”、对应拼音“YUAN TONG”及复审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同时考虑查明事实2,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在“运输”服务上积极使用和保护复审商标的意图,其使用行为可以起到标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使消费者能够将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提供服务建立相应联系。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汽车运输、公共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空中运输、货物传送、送货、货物发运、海上运输”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车辆租赁”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车辆租赁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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