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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48853号“祯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6:25关于第64048853号“祯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68号
申请人:陈秋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8853号“祯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0748号“贞美”商标、第63335440号“祯一美”商标、第61946862号“祯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22年5月20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祯美”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祯一美”、引证商标三文字“祯美家”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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