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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057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6:18关于第640057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38号
申请人:乐逸萝创业投资常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5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79913号“一知书店 YIZHI BOOKSTORE及图”商标、第17959926号图形商标、47829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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