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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70887号“德福好太太DEFUHAOTAIT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3:00关于第42170887号“德福好太太DEFUHAOTAITA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257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德福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42170887号“德福好太太DEFUHAO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87297号“家居 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96988号“家居 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138534A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306629号“好太太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306664号“好太太智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554213号“好太太微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138534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690322号“ZOTATA真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1857131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7138754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19832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19615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04113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354168号“好太太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2257993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4、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恶意注册了争议商标,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资料、商标注册资料;
2、广告投放效果评估、刊物报道、部分广告合同、广告检测报告;
3、总经销协议书;
4、荣誉证书;
5、在先行政机关裁定、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2020年5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7月23日,争议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94322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1年9月21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九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九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文秘;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至八、引证商标十至十一的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十二经商评字(2021)第23527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76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十三经商评字(2021)第23527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76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十四经商评字(2021)第23527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76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十五经商评字(2016)第10313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5、引证商标十六由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1年9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审理查明第4项可知,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再由审理查明第1、5项可知,引证商标十六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审理查明第1、2、3项可知,引证商标二至四、九的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五至八的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汉字“德福好太太”及对应拼音“DEFUHAOTAITAI”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九的显著识别部分“家居 好太太”、“好太太智联”、“好太太智居”、“GOOD WIFE”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分别核定使用的文秘;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同时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本案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致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联系在一起。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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