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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547645号“叶桂叶天士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1:57关于第40547645号“叶桂叶天士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431号
申请人:河南和善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国医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9日对第40547645号“叶桂叶天士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586523号“叶天士叶家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的复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叶天士的百度百科搜索结果;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其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的版权证书、商标证书等材料;
2、争议商标产品销售发票;
3、产品包装、店面、杂志期刊宣传使用证据;
4、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及相关诊所执照信息。
我局于2022年5月29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2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袋、宠物尿布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防寄生虫制剂、橡皮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相比较,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叶天士”,且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防寄生虫制剂、橡皮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该标识作为商标的注册情况,并不足以证明该标识为申请人最先设计完成,申请人尚需提交其他证明如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等予以佐证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宠物尿布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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