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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875289号“德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1:50关于第48875289号“德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39号
申请人:德基广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摩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邢华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48875289号“德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共担任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两家企业的类型均不是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嫌疑。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存在任何恶意。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已经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可以查到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执照的真实性。被申请人的执照真实有效,并非伪造而来,且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后进行了真实的使用,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该不正当行为不应予以采信。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2、产品标签、宣传手册;3、办公地址的租赁情况以及“德基珠宝”的使用情况;4、被申请人与深圳市卓一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合作流水及执照;5、被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德基珠宝”定制协议及收据;6、在先案例裁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合法注册的有效证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提出合理质疑。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检索页面截图。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等商品上,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经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商标局采纳并认定合格。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已查询到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上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的主体文件合格。《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本案中,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43959671号“德基”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未就该商标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故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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