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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89321号“HITZ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9:51关于第48989321号“HITZ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480号
申请人:思达科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赫兹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48989321号“HITZ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HITZE”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被申请人广泛在中国进行使用,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恳请将“HITZE”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复制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经在中国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HITZE”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申请人的“HITZE”商标已经在中国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以不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中国总代理在圣卓壹天猫旗舰店上使用“HITZE”商标的网页图片;
2、申请人的中国总代理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HITZE”商标的网页图片;
3、申请人授权圣卓壹壁炉为其中国总代理的证明网页;
4、申请人与其中国总代理圣卓壹(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商标使用协议扫描件及其中文译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上述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销售、宣传范围、市场规模、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HITZE”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申请人“HITZE”商标实际使用的壁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上述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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