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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868365号“守护神”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7:29关于第11868365号“守护神”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3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大众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皮典西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68365号“守护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722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5月17日至2021年05月1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调查,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全部指定服务上。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并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在我局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形式):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房屋租赁合同及转账截图;
3、门店照片;
4、线上售卖截图及相关评价。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近三年来的真实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5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保健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5月17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2018年05月17日至2021年05月1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鲜智子(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其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房屋租赁合同及转账截图可以证明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美甲美睫服务在市场中有过使用,鉴于美甲美睫服务与美容院服务属于同一服务范畴,且证据2、4可以佐证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美容院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保健、理疗、医疗护理、心理专家、治疗服务、疗养院、园艺、眼镜行服务,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美容院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医疗诊所服务、保健、理疗、医疗护理、心理专家、治疗服务、疗养院、园艺、眼镜行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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