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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23189号“火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7:15关于第64323189号“火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743号
申请人: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3189号“火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商标档案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火该”及“!”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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