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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10463号“每周一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7:07关于第64710463号“每周一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932号
申请人:深圳每周一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10463号“每周一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本身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可以显著区分服务来源,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在先使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付出较大心血,若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每周一山”使用在旅行陪伴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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