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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212059号“耐当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6:36关于第26212059号“耐当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376号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廖海龙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对第26212059号“耐当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535860号“麥當勞”商标、第629618号“麦当劳”商标、第12075149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餐馆服务业、快餐馆等服务上的第769364号“麥當勞”商标、第11539032号“麦当劳”商标、第12075142号“麦当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抄袭和注册申请人具有很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一百多件商标,分布在多个类别上,其次被申请人在网上商标转让平台大量转让其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权及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极具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和混淆。被申请人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也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麦当劳公司官方网站及历史介绍、有关1948年第一家麦当劳餐厅开业的文章、有关中国大陆第一家麦当劳餐厅开业的部分报道、全国开设麦当劳餐厅的报道;
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3、公证书公证大事记、全球企业500强排名情况、麦当劳公司品牌排名情况;
4、公益活动、所获荣誉;
5、说明函、合同书、实物图片及供应商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6、关于互联网档案馆的百科词条介绍、历史网页信息、宣传推广资料;
7、麦当劳公司在中国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部分裁定、WIPO域名裁定;
8、中国知网、慧科中文上相关搜索结果及部分文章、公证的网络媒体报道;
9、搜索结果列表及部分挑选文章、引证商标注册证明、在先案例;
10、麦当劳工作服具有特定含义、有关文章、麦当劳童装销售时间、有关报道、文章;
11、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的判决;
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出售信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恶意商标;
13、在先案例、麦当劳公司商号在中国被保护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后于2020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第43类“自主食堂、餐馆服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被申请人名下153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如:“嘉娜宝”、“肌美精”、“新百伦”、“KRACIE”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引证商标一至三,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并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文字整体“耐当劳”与申请人字号“麦当劳”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麦当劳”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近似。此外,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嘉娜宝”、“肌美精”、“新百伦”、“KRACIE”等包含了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消费者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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