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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272422号“海标网HAIBIAOW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6:22关于第15272422号“海标网HAIBIAOWA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7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嗨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嗨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熟安选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72422号“海标网HAIBIAOW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062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复审商标注册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光盘):
1.商标授权书、天猫旗舰店独占授权书;
2.天猫旗舰店宣传图片;
3.天猫店铺上的订单、收款记录、客服沟通记录的截图;
4.通过天猫店铺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聊天记录、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被许可人企业信息;
2.海标网天猫的信息、搜索结果;
3.被申请人、被许可人名下商标信息;
4.海标网旗舰店订单评价。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2021年7月1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表明常熟市金典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人;证据3表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海标网”旗舰店向他人提供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证据2虽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表明被许可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的证据,但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我局合理采信上述证据。综上,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我局认为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及与之类似的全部服务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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