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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95844号“呼市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5:54关于第64695844号“呼市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820号
申请人:安达市德志千衣酷服装批发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95844号“呼市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虽包含文字“呼市”,但与“白”字组合,整体具有强于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与地名相联系。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贴牌委托合同及交易记录、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呼市”为“呼和浩特市”的简称,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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