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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86894号“威宁县老城朱记羊肉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5:18关于第64586894号“威宁县老城朱记羊肉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643号
申请人:周帮令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6894号“威宁县老城朱记羊肉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威宁县老城朱记羊肉粉”中的“威宁”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且“威宁县老城朱记羊肉粉”是一个名称的总体,不能割裂来看,申请商标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威宁”,“威宁”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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