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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09318号“麟瑞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48:29关于第62909318号“麟瑞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453号
申请人:尚红朝
委托代理人:保定紫竹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9318号“麟瑞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3057号“六翼天使LASERAPH COM及图”商标、第22548611号“奥萝妮 AURONEY及图”商标、第8771011号“元芝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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