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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0462号“权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47:56关于第64480462号“权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887号
申请人:吕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0462号“权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12471号“权记甘蔗冰”商标、第55186425号“权记号茶庄”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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