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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440903号“白肤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47:15关于第11440903号“白肤美”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2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乐趣自然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40903号“白肤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1579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2018年07月06日至2021年07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白肤美”是申请人旗下核心品牌,于2020年11月1日授权给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售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2、授权委托生产合同;3、产品图片、宣传海报;4、电商平台销售链接、销售记录、销售评价页面;5、销售清单及对应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9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药枕、牙用光洁剂、医用饮料、膳食纤维、人用药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可知,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且许可使用的商品仅限为被许可人委托东营佐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肤美”佐宁牌维生素E软胶囊,我局对此予以确认。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许可人与东营佐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委托生产合同、被许可人与他人的销售清单及对应发票、电商平台销售记录,所涉交易发生于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白肤美”佐宁牌维生素E软胶囊,另考虑到证据中虽显示有“佐宁“商标,但并不妨碍“白肤美”作为商业标识同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电商平台销售链接、产品图片、宣传海报、销售评价页面,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维生素E软胶囊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饮料、膳食纤维、人用药”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婴儿食品、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药枕、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饮料、膳食纤维、人用药”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婴儿食品、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药枕、牙用光洁剂”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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