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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69244号“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睿德讲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23:25关于第61969244号“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睿德讲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86号
申请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69244号“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睿德讲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019827号“睿德数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831246号“睿德趣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且申请人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睿德讲坛”、申请人名称“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及图形组合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睿德讲坛”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文字“睿德”,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付泽宇
吴立辉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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