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3383339号“喝了么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17:27关于第33383339号“喝了么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538号
申请人:河南喝了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玉田县瑞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对第33383339号“喝了么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整体含义为“被申请人十分注重市场营销,一直致力于向消费者宣传和推销其商品”,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直接体现了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不具备显著特征,且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二、争议商标为不规范汉字,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认知,造成不良影响。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及(三)项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用途,其整体含义与核定服务不具关联性,也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虽有一定设计,但不构成文字使用不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关于物流送达的记录、关于疫情管控的公告及通知。
申请人质证时重申了其申请时的主要理由。
我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由经过艺术设计的汉字“喝了么”及图形组合而成,前述图文组合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整体具有显著特征。
二、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喝了么及图”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前述规定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前述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