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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41164号“趣学旅程 QUXUE JOURN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8:13关于第62641164号“趣学旅程 QUXUE JOURNE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44号
申请人:广州趣学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641164号“趣学旅程 QUXUE JOURN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39358451号“趣学程 quxuecheng.com”商标、第8329382号“趣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大,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当中,无可能及事实上均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印刷出版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教学学习机、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趣学旅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汉字“趣学”,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趣学程”仅一字之差,上述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地缘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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