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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60326号“放心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8:07关于第63360326号“放心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23号
申请人:刘玲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0326号“放心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显著性,且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与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03600号“放新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已有多个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得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放心买”构成,“放心买”为较为常见的词汇,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与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进而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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