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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23608号“小3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4:53关于第64823608号“小3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78号
申请人:陈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3608号“小3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1558号“小宝及图”商标、第20657314号“小宝”商标、第21757256号“小宝用车百科”商标、第39677967号“小宝成长营”商标、第63020782号“小宝榴莲”商标、第64308423号“小宝味道”商标、第63891321号“蒜小宝 招商驿站及图”商标、第63884324号“蒜小宝及图”商标、第64485906号“蒜小宝 人才驿站及图”商标、第64497316号“小宝 安家驿站SUAN XIAO BAO AN JIA YI ZHAN及图”商标、第18044470号“金小宝”商标、第25884492号“银小宝”商标、第18373712号“老小宝LAOXIAOBAO”商标、第13745944号“小宝家”商标、第42722249号“小特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服务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七至十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至十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至十五相混淆。鉴于我局已经认定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至十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六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另,申请商标文字“小3宝”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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