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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70844号“中科科理ZKK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1:46关于第64270844号“中科科理ZKK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617号
申请人:武汉中科科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维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0844号“中科科理ZKK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03481号“中科科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中科科理”与引证商标“中科科优”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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