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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866998号“酸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1:39关于第47866998号“酸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108号
申请人:张恩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尾酸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7866998号“酸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恶意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于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近年来一直从事餐饮服务业,根据申请人公司名称以及经营范围足以看出“酸一”完全是应公司发展需求而申请。申请人“酸一”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在当地形成一定的影响力。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发票;2、使用图片;3、线上、线下宣传销售记录;4、合同、收款收据、账户明细截图;5、申请人恶意证据;6、申请人品牌理念设计原版文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公共关系、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开发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3月7日起至2031年3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的使用其他未注册商标的证据。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于本案并未提交证据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是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于本案并未提交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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