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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65636号“基调 GIDI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0:44关于第56865636号“基调 GIDIA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011号
申请人:古德瑟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珞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盛銮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被申请人:金秀晶)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56865636号“基调 GID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6年7月27日,主要从事化妆品的批发及零售业务。争议商标的图形与申请人的在先版权登记图形完全相同,且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澳大利亚、香港及欧盟申请注册相同图形的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并可能导致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被申请人抢注了与申请人完全一样的图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知晓其商标图形的存在,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英文及法文版权登记数字证书及法国公证书、以及中文翻译认证;英文及法文版权登记数字证书的中文翻译;申请人拥有的在先澳大利亚商标详细信息、香港商标注册证书、欧盟商标注册证书及中文翻译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金秀晶于2021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发液;降低食欲用香精油;化妆品;口红;指甲油;增白霜;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草本化妆品”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2年1月6日。2022年2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现转让于吉林省盛銮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但申请人未就其图形的创作设计、完成时间、在先公开发表证明等证据充分举证,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对该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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