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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5438号“醉桃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50:37关于第64485438号“醉桃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929号
申请人: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符寂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5438号“醉桃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72950号“醉桃源”商标其专用权至2022年6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413645号“桃源”商标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康陆军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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