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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1043号“笨脑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47:17关于第64911043号“笨脑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70号
申请人:内蒙古瀚海星辰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1043号“笨脑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笨脑壳”按照现代汉语含义解释,已经不属于贬义词,而是形容人反应较慢,不灵活,并不是指智力低下、智商低的人,或是一种脏话。现代人对词汇的使用,并不局限于文字本身的含义,也可能是对喜欢人的宠溺的爱称。“笨脑壳”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是指一种可爱而呆萌的印象,使人有一种亲切感和亲近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笨脑壳”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 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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