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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535201号“Corone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6:33关于第40535201号“Coronet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411号
申请人:麦吉尔•托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古珀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2日对第40535201号“Corone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CORONAS”商标在“酒”类商品上早已经通过持续大量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国际注册第772549号“CORON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3143号“CORON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三方网站平台上有关申请人的介绍;百度百科上有关申请人的介绍;有关申请人的相关报道;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的“CORONAS”商标注册证书及对应翻译件;品牌介绍;百度搜索结果;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金山词霸的相关翻译结果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出于自身实际使用的需要,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会对相关公众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支持其无效理由。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决定书;百度百科相关翻译介绍;被申请人品牌介绍;被申请人产品销售宣传海报等。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至此,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主要识别的字母部分“Coronet”与引证商标一、二“CORONAS”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因此,争议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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