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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31462号“PALACEA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26:26关于第49231462号“PALACEAL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957号
申请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东兴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0日对第49231462号“PALACEA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161156号“PALACE”商标、第36599004号“PALACE及图”商标、第36913715号“PALACE”商标、第37107631号“PALACE”商标、国际注册第1224042号“PALACE SKATEBOARDS”商标、国际注册第1322021号“PALACE”商标、国际注册第1589954号“PA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品牌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件):
1、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知名度证据;
2、申请人商标信息;
3、相关决定、裁定;
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T恤衫、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或获准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六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七基础申请日为2020年10月7日,领土延伸至中国申请日为2021年5月6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能援引为本案在先权利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T恤衫、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帽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T恤衫、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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