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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42563号“茶又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18:24关于第36542563号“茶又楽”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495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酷网超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8日对第36542563号“茶又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茶饮行业具有很高影响力和知名度,名下注册商标近3000件,很多都成“乐茶”、“楽茶”相关的商标形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948747号“乐乐茶”商标、第30840722号““楽楽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中不包括与第43类有关的经营项目,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完全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8)精诚内京证字第02900号公证书;
2、申请人“乐乐茶LELECHA”品牌官方微博宣传页;
3、申请人“乐乐茶LELECHA”品牌网络公众号推广截图;
4、申请人“乐乐茶LELECHA”品牌推广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用档案;
6、申请人店铺租赁及意向合同;
7、申请人“乐乐茶LELECHA”品牌手机壳、会员卡、布袋等周边商品照片;
8、申请人“乐乐茶LELECHA”品牌进入2018年度美食攻略TOP100餐厅大赏截图;
9、申请人“乐乐茶LELECHA”品牌参加上海交通大学零售创新活动发布会照片、在开店邦的照片;
10、2017-2019年年申请人人及其“乐乐茶”、“LELECHA”、“茶田乐乐茶”品牌荣誉证书复印件;
11、乐乐茶在2020赢商网大会斩获2020【金鼎奖】“年度潮流影响力品牌”奖项;
12、“茶又乐”第30类、第43类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上述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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