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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84174号“钛花水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14:58关于第64884174号“钛花水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94号
申请人:浏阳市华金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84174号“钛花水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包装截图、发货单、销售合同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钛花水母”,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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