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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2720号“诺德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14:51关于第64182720号“诺德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848号
申请人: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182720号“诺德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41381号“德卡诺 DEKAN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诺德卡”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德卡诺”文字构成相同,在整体认读印象上相近,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差异,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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