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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91034号“银鳯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2:14:24关于第43091034号“银鳯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310号
申请人:王永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侯平
委托代理人:陕西守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2日对第43091034号“银鳯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大量无关联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抢注,且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已注销,无法正常使用商标。二、争议商标系不规范用字,易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三、被申请人已申请注册6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享有“银凤”系列商标的合法权利,争议商标是对自身商标权利的全面及多维度保护申请。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是行为并非囤积商标,属于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商标申请注册权利,被申请人虽原公司注销,但新公司陕西银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开展业务。三、自“银凤”商标创立以来,被申请人主动维权、被动保护,同样提升了“银凤”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等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证据副本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于2021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黄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原汁;烈酒;白酒;食用酒精;烧酒;白兰地”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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