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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30434号“捷能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57:59关于第63530434号“捷能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514号
申请人: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0434号“捷能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441416号“捷能通”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我局于2022年11月20日刊登了无效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杭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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