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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89473号“PIG GIRL 猪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46:28关于第59689473号“PIG GIRL 猪妞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47号
申请人:鲁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89473号“PIG GIRL 猪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4648号商标、第148246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结构等方面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具有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作品已经取得了著作权。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不良的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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