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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65447号“巨丽莎JU LI SH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45:43关于第47165447号“巨丽莎JU LI SH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894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巨丽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对第47165447号“巨丽莎JU LI S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旗下“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231596号“娜丽莎”商标、第3406144、32442237、40754455号“梦娜丽莎”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蒙娜丽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和民事判决书;
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的部分荣誉、申请人参与起草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3、商标注册证;
4、申请人产品出口至国外的货物报关单、发票等资料;
5、2010-2013年的广告支出审计报告;
6、相关商标的判例;
7、其它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在第44类“医疗护理;饮食营养指导;护理院;美容院;美容服务;美容咨询服务;身体美容护理服务;皮肤护理设备出租;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见第1769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1年。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44类动物饲养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上,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由汉字“巨丽莎”、对应拼音“JU LI SHA”及蓝色背景图形组合而成,其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区分开来。因此,争议商标并未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如上分析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驰名商标“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不近似,且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与“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主要使用的瓷砖商品之间关联性较弱,故难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前述规定所指情形。
最后,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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