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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24162号“TARO FERT 特坲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1:41:41关于第64824162号“TARO FERT 特坲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21号
申请人:特坲尔(山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4162号“TARO FERT 特坲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特坲尔”、外文部分“TARO FERT”和图形构成,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其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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