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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12234号“月满星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57:17关于第64712234号“月满星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23号
申请人:张海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12234号“月满星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16672号“月伴星河”商标、第60478467号“月醉星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月满星河”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月醉星河”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获准初步审定的服务不类似,在前述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获准初步审定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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