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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12239号“肆几嶳哖陆川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57:10关于第63612239号“肆几嶳哖陆川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822号
申请人:池嘉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骏祥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2239号“肆几嶳哖陆川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强,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它含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产生了行业影响力,经过使用增强了商标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肆几嶳哖陆川味道”,指定使用在食用油脂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含“陆川”,“陆川县”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为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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