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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73717号“MOJO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55:16关于第62873717号“MOJO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86号
申请人:慧派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73717号“MOJ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90272号“妙知旅MOJO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OJOY”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MOJOR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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