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5867737号“京养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55:08关于第55867737号“京养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82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67737号“京养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61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提起无效宣告,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00892号商标、第10593943号商标、第1231951号商标、第17727363号商标、第42319625号商标、第549805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企业及其创始人部分所获荣誉;申请人部分市场推广发票;检测报告;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申请人参加慈善活动的照片;部分报刊、杂志关于 申请人及其创始人的报道;完税证明及行业排名;“京东养车”的报道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和七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和七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京”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和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