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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10071号“SM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54:25关于第61210071号“SM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54号
申请人:宁波群鹿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0071号“S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3471号“SM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33247号“SMP SAMVARDHANA MOTHERSON PEGUF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70394号“SMP4B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48834号“SMP4B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MP”与各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陆地车辆马达”等全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车门饰板、自行车坐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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