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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83180号“ZSL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24:53关于第62883180号“ZSL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874号
申请人:山东金舫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网(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3180号“ZSL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32449号“SLG DEEP BLUE 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63944号“SLG三力高SANLIG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SLG”,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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