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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7252号“汉邦HB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22:45关于第4317252号“汉邦HB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8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汉邦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万鹰
申请人因第4317252号“汉邦H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3407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汉邦泵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7月20日至2021年07月19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朱万鹰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的主打商标,申请人自获得复审商标专用权后就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宣传与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07月20日至2021年07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力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想利用复审商标的影响力获得商业利益,从而窃取复审商标,对申请人复审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多份产品销售合同、发票;2、产品使用说明书、官网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0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气动元件;分离器;马达和发动机冷却器;水力动力设备;车床;气体分离设备;石油化工设备;引擎锅炉给水设备”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7月13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产品销售合同、发票,显示复审商标在“泵、搅拌机、泵电机”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显示时间是在复审期间内,且申请人提交了产品使用说明书、官网截图等,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所有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泵、搅拌机、泵电机”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可视为在与“泵电机”属于类似的“马达和发动机冷却器”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马达和发动机冷却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在“气动元件;分离器;水力动力设备;车床;气体分离设备;石油化工设备;引擎锅炉给水设备”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气动元件;分离器;水力动力设备;车床;气体分离设备;石油化工设备;引擎锅炉给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马达和发动机冷却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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