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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38364号“钱万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3:21:50关于第64238364号“钱万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61号
申请人:苏州玖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8364号“钱万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具有除烈士姓名外的其他含义,由法人代表的姓和万顺组成,代表万事顺遂。申请人所在地苏州与钱万顺烈士所在地洛阳市距离较远,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不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烈士相联系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钱万顺”商标在其他类别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钱万顺”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系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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