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743101号“MOMBB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50:50关于第62743101号“MOMBB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68号
申请人:商次元(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3101号“MOMBB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活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