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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52474号“啵啵亲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49:49关于第63152474号“啵啵亲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09号
申请人:苏州明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业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52474号“啵啵亲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12577号“啵啵亲亲BOBOQINQ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销申请已被核准,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啵啵亲亲”,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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