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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67287号“XU&H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49:42关于第61167287号“XU&H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490号
申请人:舒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睿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67287号“XU&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宣传及使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8510号商标、第13003589号商标、第13439661号商标、第123473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735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部分驳回,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决定在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窗;金属制防昆虫纱窗;铝合金;不锈钢;窗用金属附件;钢丝绳;金属制网和丝网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决定在(洗下身用的)坐浴盆;卫生器械和设备;太阳能集热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消毒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电风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电风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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