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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55255号“天明宝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1:34:28关于第63555255号“天明宝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97号
申请人:沈永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5255号“天明宝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46274号“天明宝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属于同一权利主体。申请商标与第33968567号“天赋宝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54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天明宝岛”与引证商标二“天赋宝岛”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 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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